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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3.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7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4.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5.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6.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8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7.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處設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8.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
  9.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10.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6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1.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7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2.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3.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14. 行政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國道高速公路)之規定。前項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5.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6條 …士十四人,操作士三十一人,各類船士二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16.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7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7.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8.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9.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0.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1.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6條 …人,操作士一百零二人,各類船士四十五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22.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3.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8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4.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5.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26.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7.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6條 …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士一百四十一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28.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9.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0.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