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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6條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
  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7條 …執行名義。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4條 …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
  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5條 …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為移送。
  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4條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42條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5條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
  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7條 …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
  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98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非訟事件必要處分程序,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終結程序之撤銷、擔保金之發還及效力,仍應依原程序所適用之法律。本法施行前法院已終結之家事事件,其異議、上訴、抗告及再審之管轄,依原程序所…
  1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6條 …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1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存。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12.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64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
  13. 司法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第4條 …。六、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
  14. 司法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6條 …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15.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民間公證人不得向所屬法院以外之法院登錄。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一、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二、身分證明。三、職前研習成績合格或免經職前研習證明。四、加入公證人公會之證明。但未加入地區公…
  16.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6-1條 …司法院所定系統登錄案件,並以司法院所定格式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公證人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更正或補充之處分者,亦同。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條 …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條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條 …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6條 …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條 …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條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條 …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1條 …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3條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4條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