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一章 書記處 第76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