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15 頁-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5條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1條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2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4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5條 …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但於原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原審法院應將卷宗及證物逕送交第三審法院。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6條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0條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1條 …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3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二、免訴事由之有無。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6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05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5條 …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9條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1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6條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判決在第三審確定…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7條 …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2條 …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4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7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8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