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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 200 頁- 行政森林登記規則 第6條 私有林竹、木之登記,由森林所有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送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登記,發給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申請登記之竹、木,如為合資經營者,應將…
- 行政森林登記規則 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第6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捕撈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之魚種,應以船籍國及沿岸國已取得漁獲配額之魚種為限,並應按船籍國及沿岸國分配之漁獲配額作業。
- 行政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6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遵守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漁業組織保育措施訂定之作業辦法,及船籍國或沿岸國所定相關作業規範。前項辦法,包括作業許可、漁船作業海域、作業期間、漁船船位回報、漁具、漁撈方法、漁獲配…
-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6條 漁業署收到區漁會所轉送之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經審查通過者,漁業署應依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基準核發補助款,撥由收件區漁會轉發申請人。
-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定隔離設施之分類及應具備之設備如下:一、密閉式設施:(一)應以密閉建築、透明玻璃或塑膠材質覆蓋,具高度氣密性。(二)處理相關排放水、廢棄物、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三)管制人員進門處設置空氣淋洗、緩衝雙門…
-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6條 為因應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可能之緊急危害及其安全管理,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同時,應將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品種檢測所需之篩選標誌、相關方法及必要之檢測材料等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提交者,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26條 田間試驗期間發現基因外流或有其他重大影響安全之虞者,田間試驗機構應立即中止試驗,生物安全小組應採行緊急安全措施,同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田間試驗之許可。
-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防護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鐵絲網或圍牆與外界隔離阻絕。二、排水口應設置防止水產動植物逃逸之設施。
-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16條 輸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於國外展示者,免附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一、申請人國民…
- 行政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營者應確實執行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探勘計畫。
- 行政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6條 海上作業漁船應依船舶設備規則之第七編無線電信設備規定裝設無線電信設備,並隨時注意守聽,如接獲遇難漁船呼救訊息,應發揮救護互助精神,全力支援救難工作,並即通報電臺轉報各救援機關、中心。
- 行政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漁港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港區水、陸域範圍。二、港區開發目標。三、水域分區使用計畫。四、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五、漁港設施計畫。六、運輸系統計畫。七、設施建設計畫。八、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有關事…
- 行政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6條 各級漁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互助經費撥交全國漁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漁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 行政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6條 候選人之同一事蹟已獲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構)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
-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6條 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核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明。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時,應填具載明放棄飼養之聲明書。收容處所發現送交之動物疑有違…
-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6條 收容處所得補助認領人或認養人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或絕育之全部或部分費用。
- 行政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第4條 …、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二、哺乳小豬:60ppm。三、仔豬:50ppm。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25ppm。
- 行政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6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經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6條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置獸醫人員或指定特約獸醫師,或請當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獸醫人員協助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 行政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第6條 畜禽屠宰作業除應依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外,應經人道有效致昏及充分放血之方式為之。電擊器、撞擊器、氣體致昏設備或其他符合人道致昏作業使用之設備,應維護良好狀態。
- 行政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6條 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動物保護法令、飼主責任、違反本法案例分析、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動物倫理、寵物之管理、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或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教材。前項課程之講師,由直轄市、縣(市)…
- 行政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申請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經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記載於許可證明文件。但已無適當位置可供記載者,應繳納費用,換發許可證明文件:一、原許可證明文件。二、申請前五…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6條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並定期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一、擬訂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廢止,亦同。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並依認…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16條 農產品經營者於農產品流通、販賣前,得將溯源資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系統,並標示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前項溯源資訊之項目及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指定特定品項農產品或一定規模之農產品…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2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費用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上限。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36條 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關(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 行政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6條 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品目者,其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出貨之統一發票或其他出貨單據上,應註明「飼料用」之字樣。
-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三條或第十條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至國內或國外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或供應商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