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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水庫工程因其營運準則變更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公告其受益範圍及分擔受益費額。
  2.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買受人或典權人承諾繳納」戳記,交由義務人持向地政機關憑辦權利變更登記。但地政機關對於公告之日前已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申請登記案件,應通知買受人或典權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
  3.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0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4.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7條 …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由主辦都市計畫單位以都市計畫變更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不得再行補徵,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
  5.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90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額應予補徵。
  6.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7條 …沿革之地方人士、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之訂定、變更及其他與標準地名有關之事項。
  7.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10條 標準地名訂定後,不得變更。但為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稱或其他特殊原因,或有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標準地名之變更,準用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
  8. 行政住宅法 第7條 …回饋之收入。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
  9. 行政住宅法 第19條 …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一、新建。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三、購買建…
  10. 行政住宅法 第27條 …辦應備文件、審查事項、核准、撤銷或廢止核准、事業計畫之內容、變更原核定目的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住宅法 第31條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興辦方式者,不在此限。前項社會住宅興辦人變更其原核定目的之使用時,應將依本法取得之優惠及獎勵金額結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繳交全數結算金額;其有入住者應於安置妥善後,始得由該直轄市、縣(…
  12. 行政住宅法 第38條 …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之規定。承租人因前項情形由經營管理者收回住宅,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通報社政主管機…
  1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商應於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並完成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
  1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1條 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變更登記,並自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15.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2條 下水道承裝商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時,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
  16.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經審查申請書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17.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1條 申請籌設許可、申請或變更營業許可者,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核發、補(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者,應繳交證冊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前項證冊者,得免繳審查費及證…
  18.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19.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20.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或其他設施,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變更。
  21.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2條 …辦法所稱開發影響費,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
  22.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3條 申請土地開發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應於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依本辦法之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但變更開發計畫有衍生開發影響費並未涉及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
  23.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5條 …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24.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6條 …交之方式為之。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銀行保證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之文件。
  25.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7條 海埔地之開發涉及須辦理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其開發影響費。
  2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2條 …於申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時,其原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併同辦理變更許可。管理維護公司遺失登記證時,應申請補發。
  2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
  2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2條 …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應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29.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8條 …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3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 …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