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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 200 頁-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應同時申請其他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其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排放許可證(文件));其以桶裝、槽車或其…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8條 …第二項公告之事業(以下簡稱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先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事…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9條 …系統應於水措設施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前,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一、基本資料表。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0條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日前一年內,同一土地區段之前一業者,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或經查獲繞流排放者,亦同。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應登記事項如下:一、核准日期、字號。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地址或座落位置、適用土地區段位置。五、許可種類及有效期間。六、許可事項。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下列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一、基本資料。二、廢(污)水水量、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三、增加或變更作業系統用水來源、產生廢(…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前條以外之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前項變更涉及下列事項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變更前三十日內,進行功能測試: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變更時,應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與變更有關之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涉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該功能測試合格報告。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5條 土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6條 …申請日前九十日內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水質檢測報告。六、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七、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他人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土壤處理許可證變更時,除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相關設施單元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完工照片:一、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二、違反本…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審理土壤處理許可證,除應進行現場勘察外,並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但審理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者,不在此限。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復工(業)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第一項現場勘察項目如…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9條 …每日最大量:(一)新申請或變更、展延者: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五。(二)變更、展延且進行功能測試者:依符…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1條 …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土壤處理許可證:一、事業停工(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事業遷移或主要生產、服務設施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管…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2條 …相關證明文件前,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准水措計畫者,應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新設立之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及登記之制度,非以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發土壤處…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3條 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同一水措方法者,應共同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二種以上水措方法者,應同時檢具各該水措方法之相關資料。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4條 …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土壤處理許可證之責。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及排放許可證(文件)時,其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計算。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6條 土壤處理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辦理土壤處理許可證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8條 …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標準修正施行前,領有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排放土壤許可證,其內容記載有關桶裝或槽車運送方式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處理建築物內人類活動所產生之人體排泄物或其他生活污水之設施。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四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應查核下列事項:一、廢(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設計階段:(一)廢(污)水水質水量調查、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二)廢(污)水處理設計是否需經小型實驗,是否已取得必需之可靠設計參數。(三)廢(污)水及…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未接觸冷卻水者,不在此限。二、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氫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不在此限…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其規定如下:一、在最大產能、服務規模、可預見之異常作業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負荷及依規定應收集之逕流廢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其規定如下: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廢(污)水稀釋許可文件及廢(污)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查時,為查證事業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之操作功能,應於檢查十四日前,通知事業於檢查當日,將其生產提高至申報或實際已達之經常最大水污染產生量之狀態下,操作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以供檢查。事…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1條 …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用計畫。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審查核准之土壤處理許可。四、廢(污)水排放至設有不透水布等隔離設施之非直接接觸土壤。五、因管線、設備破損或故障導致廢(污)水非常態性短時間疏漏排放至土壤。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依下列規定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一)在最大產能或服務規模下處理廢(污)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二)能處理生產或服務設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