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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9條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地政機關為調處前項異議,得設異議處理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其人員均為無給職,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
  2. 行政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第3條 …件,以書面向該公地管理機關為之: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土地登記謄本或得以證明經核准承墾之文件。申請人為承墾人之繼承人時,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土地標示或公地管理機關不明者,申請人得將申請案件…
  3. 行政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第4條 …請招墾機關協助審查承墾人是否經核准承墾並已依限實施開墾;承墾土地標示不明者,並應由招墾機關查明。二、招墾機關審查後,將審查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移回公地管理機關。三、公地管理機關應查明該土地是否因軍事原因,致承墾人或其繼承…
  4. 行政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第5條 承墾人已依限實施開墾,而尚未取得耕作權者,按申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十分之一補償其開墾費。承墾人已取得耕作權者,按其取得耕作權之年限除以十,再乘以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後補償之。前項耕作權取得之年限,以自依法為耕作權登記…
  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條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本規則規定管制之。
  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
  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6條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或其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政策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
  10.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6-1條 …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五。二、使用計畫書。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六、其他有關文件。前項第…
  11.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7條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
  12.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8條 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13.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9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
  14.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9-1條 …業主管機關或各園區主管機關同意,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
  1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0條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後,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1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1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
  1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3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
  1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4條 …會審議同意後,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予申請人,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申請使用分區變更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
  1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4-1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得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前向該機關申請撤回;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於同意撤回後,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0.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5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人於申請開發許可時,得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檢具開發計畫申請許可,或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再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
  21.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6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時,應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具開發計畫之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原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
  22.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6-1條 申請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者,應於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始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但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案件,經興辦事業計畫之中央目的…
  23.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7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前項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
  24.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8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屬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者,應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協調判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係指多類別使用分區變更案或多種類土地使用(開發)案。
  2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1條 …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一、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二、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
  2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1-1條 …發同意依前條規定廢止,或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失其效力者,其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已完成變更異動登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依核定開發計畫開始開發、或已開發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或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施工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
  2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2條 …十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高度。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
  2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2-1條 …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案件,且變更開發計畫無下列情形:(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二)屬填海造地案件。(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情形。
  2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2-2條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性質之變更,係因公有土地權屬或管理機關變更所致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涉及原許可或同意之廢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30.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3條 …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之文件,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