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8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第18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屬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者,應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協調判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綜合性土地利用型態,係指多類別使用分區變更案或多種類土地使用(開發)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