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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 200 頁-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49條 保險人銷售本保險商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保險法規定取得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執照之機構,或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在臺經營人身保險業執照之外商保險業在臺分公司。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0條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之保險人,應檢附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審查保險人資格,應洽商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之意見。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1條 保險人銷售本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法規定辦理其銷售前應採行程式。保險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本保險商品時,應洽商主管機關意見。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2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經函復限期補正者,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3條 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要保人應轉換為勞工。二、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提供彈性繳費之方式,年金保險契約不因停止…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4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其商品屬投資型保險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商品非屬投資型保險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其資金運用適用保險法相關規定。二、其專設帳簿之設置、記載、資產管理及風…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5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或因勞工變更保險人、轉換保單而衍生之費用,得於保單中約定收取行政費用,並自收益中逕自扣除。但年金保險之收益率,於扣除行政費用後,仍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承受轉換保單之保險人不得收取保單轉換…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6條 保險人執行業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戶投資管理業務,確實維護勞工及雇主之利益。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7條 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執行本保險業務前,應接受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辦理情形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8條 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執行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事業單位出示核准文件明確告知。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9條 保險人應將其信用評等及保險商品之簡介、資產配置等資訊登載於公司(處)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處)、分公司(處)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0條 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繳工資之統計事項。二、年金保險給付核發統計事項。三、申訴或糾紛案件之統計事項。四、責任準備金提存、資…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1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保險人據實提供年金保險之收支、保管資料,並得派員、委託適當機構、專業人員或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檢查保險人之經營狀況。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2條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提存責任準備金時,應包含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收益率。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3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主管機關通知改善,必要時得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一、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保險人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且未於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要…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4條 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三、…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5條 保險人經撤銷或自行終止經營、或因併購之情形而終止本保險業務時,其所簽訂之年金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得經營本保險業務之保險人;無法轉讓時,由主管機關會同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保險人承受或由原保險人將保單價值準…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6條 保險人有併購之情事者,被併購之保險人所訂定之年金保險契約依前條第一項轉讓時,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由併購後存續之保險人概括承受。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7條 …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移轉至新保險人或個人退休金專戶時,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或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手續。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時,保險人應全額移轉。第一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以累積提繳年金…
- 行政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2條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一、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二、領取政府核發…
- 行政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4條 …冊,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其免繳個人負擔保險費事宜。勞保局接獲前項名冊,經審查符合條件者,應以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該受災被保險人免繳個人負擔之保險費。第…
- 行政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5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 行政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6條 …月以三十日計算;其給付額度如下:一、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二、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各該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事故…
- 行政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7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傷病給付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之計算。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依前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後,因同一傷病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者,得分別依…
- 行政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9條 受災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下列給付或津貼: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行政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10條 …關傷病給付月投保薪資認定、每期請領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年齡之計算,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二、保險給付統計表。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