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52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五章 保險人銷售本保險商品之資格與審核 第52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經函復限期補正者,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