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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3條 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報請庭長、院長核閱。
  2.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各庭及所屬下級軍事法院間對法令上之見解歧異有研討必要時,得報請院長召開法律座談會。
  3.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5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4.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5.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6.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8條 書記官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7.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8.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21條 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9.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31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0.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條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11.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軍事檢察官辦理裁判確定案件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長核辦。
  12.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
  13.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14.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3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15.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軍事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16.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書記官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17.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18.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
  19.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
  20.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執法官兵受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指揮監督。
  21.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
  22.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24.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25.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26.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27.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30. 行政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