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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3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獨立行使職權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以促進健全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二、…
  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並由管理階層指定執行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制度、資訊安全制度或具第二道功能之單位,督導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覆核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銀行業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
  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5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專責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法令遵循長,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
  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法令遵循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
  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銀行業應建立全行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其架構原則及權責規定如下,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一、法令遵循專責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
  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長、法令遵循專責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國內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或…
  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0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架構,包含辨識、評估、衡量及監控風險之程序及機制,以控制並陳報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前項風險管理…
  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風險管理專責單位負責風險管理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不得兼辦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風險管理長,綜理風險管理事務。風險管理專責單位應定期衡量…
  1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銀行業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二、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風險。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
  1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並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但主管機關…
  1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
  1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解除其總稽核職務:一、有事實證明曾有從事不當授信案件或涉及嚴重違反授信原則或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之行為。二、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意圖為自…
  1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9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據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
  1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
  1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1條 …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或各單位之查核計畫。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辦理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查核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作業辦理情形,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
  1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條 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國外營業單位及國外子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對國…
  1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本國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如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子公司經評估有未予納入該制度實施者,應提供評估文件。主管機關得視銀行之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及其他必要情況,請本國銀行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1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於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除銀行業之國外子行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內部稽核單位應每半年對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
  2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2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三、總稽核及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十二小時以上課程。銀行業國外營業單位自當地聘任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前應參加之相關訓練,不適用前項規定。但當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內部稽核人員(含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每年應參…
  2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8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
  2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9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
  2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0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1條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
  2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2條 …員會,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3條 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稽核業務事項,應包括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等專責單位辦理績效及全行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程度之評估意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
  2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4條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並對銀行業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營業單位。銀行…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5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專案審查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專案審查工作。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6條 會計師辦理第四十四條規定之確信工作時,若遇受查銀行業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一、確信工作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