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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 80 頁-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條 …辦理。再利用事業應記錄及申報再利用營運情形、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並應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記錄及申報其使用情形。第一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管理方式之指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提送、審查、核准、再利用檢核之…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1條 …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其…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事業廢棄物或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成分、特性、數量、棄置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指定產源事業、再利用事業及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採取下列全部或一部之管理措施:一、簽訂再利用委託或再利用產品銷售契約書及記載中央主管機…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71-2條 …發許可或同意之機關核准後,得不受其許可或同意、指定文件項目、數量之限制;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者,亦不受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書及審查結論記載之限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公開遭非法回填、堆置廢棄…
- 行政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受贈金額或非現金之受贈物品之品名、單位及數量。第一項收據應加蓋文化法人、董事長、經手人之印章,並保留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憑證或單據以供備查。文化法人存取款項時,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及主…
-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運轉期間、方式、程序、步驟。(二)試運轉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數量。(三)試運轉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四)採樣、檢…
-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核。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第六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營運情形。
- 行政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二、信託目的。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六、其他經本部規定應記載事項。
-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3條 …存文件及作業流程。二、稽核認證團體指派每廠次之現場稽核人員之數量、資格、輪派頻率及訓練管理。三、稽核認證設施規範、設置地點及維護管理。四、應回收廢棄物之允收標準、雜質、雜質率、主軸元件、進貨、庫存及出貨管理、貯存及其他各…
-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4條 …設定下列之評量指標:一、創造就業人數。二、自行研發智慧財產權數量。三、創造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四、市場占有率或拓展成長速度。五、其他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特性之重要指標。
- 行政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3條 …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古物清冊,其內容應包括古物名稱、編號、數量、來源或取得資訊、古物圖片、保存現況及保存所在位置、古物級別、指定公告日期等資料,保管機關(構)得視需要自行增訂資料內容。三、辦理古物查驗:(一)保管機關(…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8條 …與原許可之設施及處理方式相同,且未超出原許可之廢棄物種類及其數量。本款規定之原許可指既有設施最近一次之處理許可。但原許可如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原許可之廢棄物數量以最大許可再利用總數量認定,其許可再利用總數量之計算以各…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備查,應檢具暫行分級古物清單,載明名稱、數量、年代、材質、圖片及暫行分級之級別。但年代不明者,得免予載明。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依第一項規定暫行分級為一般古物者,得以該保管機關(構)之藏品登錄資料,…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文物之名稱、編號、分類、數量。二、文物之年代、作者、尺寸、材質、技法等綜合描述及圖片。三、文物之文化資產價值說明、申請指定之理由及指定基準。四、文物所有權屬、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五、文…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三、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一)資源現況(含自然紀念物分布數量或族群數量及趨勢分析)。(二)自然環境。(三)人文環境。(四)威脅壓力、定期評量及因應策略。四、維護及管制:(一)管制事項。(二)管理維護事項。(三)監測及…
-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核准者,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利用之自然紀念物(中名及學名)、數量、方法、地區、時間及目的。二、執行人員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三、原住民族供為傳統祭典需要或研究機構供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需要之承諾書。四、其他主…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2條 …遺物總清單及個別說明,包含類別、遺物名稱、單位、尺寸、材質、數量、重量、保存現況、已進行之保存作業、方法及其結果、後續保存作業建議、重要遺物分級建議、備註,及個別遺物照片或其他圖示。七、保存、保管之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八…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9條 …費人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檢具進、出口報單及該物質已繳納整治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已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七十,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退費之申請應於出口之下兩季結…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知所有人或持有人。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6條 …陸地區出版品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前項申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6條 …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無第四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之處理,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7條 …字後,始得為之。前項電影片每年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類別、數量及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播送之類別、數量、時數、時段,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大陸地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代理商,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再取…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20條 …業性映演、播送,其參與者以業務或研究有關人員為限。前項申請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之許可,主管機關得徵詢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23條 …處理。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違反公告數量進入臺灣地區時,準用前項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郵寄進入臺灣地區核驗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25條 …,不在此限。同一申請者在一年內申請觀摩大陸地區電影片之類別、數量及映演場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違反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依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處分,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機底部防止滲漏設施資料。(七)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五、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一)貯存容器底部鋪面資料。(二)貯存容器四周之防止濺溢設施資料。(三)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回填孔隙介質、儲存物質及監測設備之功能,決定土壤氣體監測井之數量及位置。四、土壤氣體監測井符合透氣度小於錶壓五百毫米汞柱。五、土壤氣體監測井標記並加蓋,其監測範圍以監測井為中心,半徑不得大於五公尺。前項監測頻率及監測項目…
- 行政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3條 …回填孔隙介質、儲存物質及監測設備之功能,決定土壤氣體監測井之數量及位置,並不得設置於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防止濺溢設施內。四、土壤氣體監測井符合透氣度小於錶壓五百毫米汞柱。五、土壤氣體監測井標記並加蓋,其監測範圍以監測井為…
- 行政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5條 …藏者,不在此限。同一申請者在一年內申請觀摩香港或澳門電影片之數量及放映場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違反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處分,及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