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23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核。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第六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營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