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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定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時,其原有保險年資與再任後加保之年資,應合併計算;如其應計一次養老給付金額低於原繳回者,補發其差額。前項被保險人未符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養老給付規定而離職者,得於離職後十年內,請領原已繳回或原應…
  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十一日以後繼續參加本保險之年資所領養老給付,應與原領養老給付合併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本法第十六條所定養老給付上限: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已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再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二、…
  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指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平均數。
  4.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5條 …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5. 考試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4條 …及撫卹年資;且於重行退休、資遣時,該項年資與轉任後之任職年資合併計算,須受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現職人員轉任後,應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有關其退休、撫卹事項,前三項未規定者,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
  6.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3條 …二項期間內,政黨、政治團體經廢止備(立)案、解散、與其他政黨合併,擬參選人死亡、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或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發布改制計畫者,其收受政治獻金之末日為各該事實發生日。會計報告書所載結…
  7.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4條 …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
  8.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0條 …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9.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月未足月者,均以一個月計;另予考績年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不足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
  10.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11.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3條 …、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長官核准得請延長病假,其期間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
  1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4條 …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
  1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5條 …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給與上限:一、公務人員年資。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三、政務人員年資。…
  14.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1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4條 …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
  1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5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公務…
  17.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8條 …其轉任前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應合併本條例修正後年資,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政務人員得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
  18. 監察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採購委員會。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