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法規: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條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一、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