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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 200 頁-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三、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之設計及執行。四、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工程之設計及執行。五、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三、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之設計及執行。四、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工程之設計及執行。五、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鐵路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車站站務之規劃、經營管理及管制。二、各式車票票務規劃、管理及執行。三、售票管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護。四、車廂與場站場域應用、清潔維護規劃、督導及管制。五、場站招租、管理及維運。六、列車班次規…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6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6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6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6條 製茶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茶葉製造加工技術及製茶品質之控制。二、茶葉品質之鑑定。三、茶葉多元化產品之研發。四、茶葉化學成分之萃取及利用。五、茶葉精製包裝技術。六、其他有關製茶技術研究事項。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6條 南投農藥檢驗站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內茶葉農藥殘留之監測及評估。二、研究農藥在茶葉中之分布、消退及安全評估。三、研究茶葉農藥殘留之檢驗方法。四、茶農安全用藥輔導及教育講習。五、其他有關茶葉農藥殘留之檢測事項。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6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6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農田水利政策、方針與措施之規劃、研擬及協調。二、農田水利施政計畫、中長程、年度計畫、科技計畫之訂定、規劃協調及專案計畫之管考。三、農田水利刊物之出版、輔導與國際事務之研究、交流及協調。四、農田…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6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6條 種苗經營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植物種苗示範推廣及種苗供應作業。二、種苗品質管制作業。三、農業機械研發及應用。四、種子調製技術之試驗及調製作業之執行。五、種子倉儲管理。六、其他有關種苗經營及管理事項。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6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6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6條 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用、農田地力改善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農作物有機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農作物營養診斷、灌…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選擇以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方式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向驗證機構…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之批次編定追溯碼及張貼標示,以供追蹤及追溯產品使用。前項所定追溯碼不得轉貼於其他批次產品或出借他人使用,並不得發生無法查詢產銷資訊之情事。
-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監督管理。第三類基金於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6條 第四條第六款所指基金之操作方式,為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農產品平準基金應依據該農產品之取得成本及供需情況訂定平準價格,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後,作為前項操作方式之依據;平準…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者,應為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並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情事。前項申請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驗證機構類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經廢止認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驗證機構辦理其受廢止處分範圍內之驗證業務。
- 行政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6條 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未具備第二條或第三條所定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登記。
- 行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6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
- 行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6條 公糧業者應依分署劃定之區域經收公糧稻穀。
-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糧稻米經加工為白米所產生之米糠,由公糧業者依契約約定價格負責結售,並將價款繳交分署。
-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糧業者提供擔保之財產,發現有減損、滅失致生擔保不足之情形者,分署應通知業者依限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分署得視情節依契約約定,減少其經收區域或暫停經收公糧業務。
- 行政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於取樣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驗);委託辦理品種或其他事項檢驗者,應於取樣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受委託檢驗機關、法人、學術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檢驗機關(構))辦理檢驗。受委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