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7 / 200 頁
  1.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院及其分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1條 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3.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2條 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4.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3條 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5.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6.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5條 公設辯護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7.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8.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7條 書記官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9.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8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10.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
  11.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院及其分院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書記官之指揮監督。
  1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3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3.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條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14.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軍事檢察官辦理裁判確定案件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長核辦。
  15.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
  16.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17.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3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前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18.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軍事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軍事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19.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書記官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20.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21.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
  2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
  23.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法醫官或檢驗員分別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事項。
  24.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法醫官相驗屍體後,應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25.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31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26. 行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27.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條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28.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29.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1條 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30.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2條 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