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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內經營之業務應包含下列項目:一、航空貨物與航空貨櫃、貨盤之裝櫃、拆櫃、裝盤、拆盤、裝車、卸車。二、進出口貨棧。三、配合通關所需之服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一、航空貨櫃、貨盤保養、維護及整修…
  2.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應設置於距機場二十五公里範圍以內,交通便利其出入通路不妨礙附近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處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之航空貨物集散站,其整塊土地面積不得少於一萬六千五百平方公尺。其他飛航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
  3.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人名冊(如附件四)。五、海關核發之進出口貨棧登記證。六、航空貨物集散站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七、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未能依前項規定於四年內申請核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者,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民航局核…
  4.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營人及相關機關會勘同意後始得啟用。機場因設施條件限制而無航空貨物集散站於機場內營業者,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為配合動植物檢疫作業程序申請於機場內設置相關暫存設施時,應經航空站經營人同意後,檢附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文件,申請民航局…
  5.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2條 集散站經營業者其人員、車輛及貨物進出機場各區及其作業,應依海關、安檢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3條 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進出機場應於交接區內辦理。前項貨物進出機場應以整盤、整櫃方式辦理。但與機場內集散站經營業所處理之貨物進行拆、併盤櫃作業者或因盤櫃傾倒或其他必要之整理者,不在此限。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於交接區內由航…
  7.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集散站經營業應將有關貨量統計比較表依地區、貨物、航空公司及承攬業分類,於次月十五日前報民航局備查。
  8.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集散站經營業對進倉存儲之貨物,除另有約定外,自貨物點收進倉時起至貨物點交出倉時止,其貨物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包裝完整而內部貨物有短少或品質發生異常變化者。二、因政府實施管制所為之處分…
  9.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3-2條 集散站經營業對倉儲貨物應辦理保險。
  10.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內設立之進出口貨棧,其登記與管理應另依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11.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七條之規定,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由民航局核發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許可證(如附件五),始得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12.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前項規定申請籌設航空貨物集散站者,應另檢附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外籍民用航空運輸…
  13.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時,準用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前項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
  14.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0-1條 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15.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79條 堆高機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最大荷重之二倍之值等分布靜荷重。其值逾四公噸者為四公噸。二、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十六公…
  16.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80條 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82條 堆高機之貨叉、柱棒等裝載貨物之裝置(以下簡稱貨叉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材料為鋼材,且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者。二、在貨叉之基準承重中心加以最大荷重之重物時,貨叉所生應力值在該貨叉鋼材降伏強度值之三分之一以下。產製或輸…
  18. 行政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117條 …、最大荷重。五、容許荷重:指依堆高機之構造、材質及貨叉等裝載貨物之重心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
  19.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條 …定之鋼材。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梯子、護圍、護罩、其他非供人員或貨物升降之支撐部分及機械部分等。升降機之支持樑、導軌、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使用…
  20.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5條 …備。五、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因貨物台上置有工作物致換氣裝置內氣流有引起擾亂之虞者。雇主依前條及前項規定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21.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油輪係指貨艙構造主要用於運用原油及散裝液體油類貨物之船舶。
  22.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化學液體船係指裝載危險性或毒性液體物質貨物之船舶,或部分裝戴散裝危險性或毒性液體貨物之船舶。
  2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裝卸作業:指在港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業。二、艙口:指船舶甲板上為裝卸或供人員進出之開口。三、貨艙:指自露天甲板至艙底甲板之全部載貨空間。四、裝卸機具:指用於裝卸之起重機、…
  2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碼頭經營者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暢通無阻之通道。二、通道寬度保持一公尺以上,除固定之構造物、使用中之器械及工具外,不得有其他障礙物留置其間。
  2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2條 …分,並設置穩固之把手。三、梯之上端設置固定之欄桿或扶手。四、貨物堆放之位置與梯之間,保持適當淨空,以利通行。
  2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2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一、艙口樑。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
  2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雇主於以起重機具吊載貨櫃或散裝貨物時,應檢視所吊物件重量及吊掛點之標示,並對照船方、貨方提供之艙單、過磅單登載之物重,不得超載。前項起重機具作業,不得吊載勞工或使勞工隨貨物起卸。但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雇主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貨艙內部貨物之捲升作業時,對於在艙口正下方以外之貨物,應將貨物移至正下方後,方得使勞工從事作業。
  3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6條 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