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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公證法 第67條 …險契約效力之情形時,應即通知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
  2. 司法公證法 第98條 …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前二項之規定,…
  3. 司法公證法 第130條 公證人公會,以謀求公證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民間之公證人之研習、指導、監督及處理其他共同有關事項為宗旨。
  4. 司法公證法 第131條 公證人公會為法人。
  5. 司法公證法 第132條 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公證人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
  6. 司法公證法 第133條 公證人公會分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錄之民間之公證人總數滿九人者,應於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組織地區公證人公會,並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九…
  7. 司法公證法 第134條 公證人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地區公證人公會,理事三人至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三人。二、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理事五人至十七人,監事一人至五人。前項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
  8. 司法公證法 第135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選派之代表,舉行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代表之人數,依各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人數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9. 司法公證法 第136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報經司法院核准後,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10. 司法公證法 第137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會址。二、所屬區域。三、組織。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七、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11. 司法公證法 第138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理事長不為召集時,監事得召集之。如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長應召集之。理事長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
  12. 司法公證法 第139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
  13. 司法公證法 第140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院。前二項會議,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14. 司法公證法 第141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四、提議、…
  15. 司法公證法 第142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民間之公證人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其修正亦同。
  16. 司法公證法 第143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三、財產之處分。四、其他與會員權…
  17. 司法公證法 第144條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18. 司法公證法 第145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該地區民間之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以確保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職務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參加責任保險所不能理賠之損害賠償。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
  19. 司法公證法 第146條 …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20.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條 …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者,應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報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推薦,再由該聯合會造冊報請司法院遴任。
  21.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4條 …下:一、考試院推舉一人、臺灣高等法院推舉法官二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推舉公證人二人、律師全聯會推舉律師二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二、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副院長出缺時,由…
  22.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7條 …,並得函請聲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公司行號、曾屬之地區公證人公會、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或律師全聯會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聲請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予遴任:一、…
  23.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3條 …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24.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9條 …職前研習計畫,並得視聲請參加研習者之實際需要,徵求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訂定課程內容及時數,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25.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3條 …官學院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實施情形。前項考察,得邀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地區公證人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26.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6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每年或間年應舉辦公證人在職研習,每次研習時間至少三小時,至多不超過一週;研習計畫及成果應陳報司法院。前項研習所需經費,由地區公證人公會自行籌借支應,並得向參加之公證人酌收所需費用。前二項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
  27.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7條 …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者,得計入前項研習時數。前二項規定,於法院…
  28.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8條 …時數未達十二小時者,屬違反職務上義務,其所屬法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條規定送請懲戒。法院公證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違反情事納入平時考核及考績參據。
  29.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0條 公證人所屬法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發現其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司法院予以免職。司法院應將免職案送請任免委員會審議,任免委員會為免職處分前,應為相當之調查,並予被免職者補正及充分申辯之機…
  30.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1條 …法院應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免職人、其所屬法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並按月造冊送登司法院公報;所屬法院應追繳受免職人之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並副知受免職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執行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