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141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公會 第141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四、提議、決議事項。前項陳報,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轉送司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