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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 200 頁-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6條 雇主應使作業勞工於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休息。
- 行政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6條 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核准採適當檢驗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追繳相關驗證合格證明書及撤銷合格標章;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之作業,如採用發光背景時,應使光度均勻。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稱最高使用壓力,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或水頭壓力。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6條 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一、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動態。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五、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機能一…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6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前項操作人員,應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6條 下列鍋爐或壓力容器不適用本規則: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傳熱面積在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6-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6條 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前項標示之文字書寫方式如下: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二、橫式: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依箭號方向。
- 行政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 第6條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經認證單位誤發技能職類證書者,應限期通知相對人繳回,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三、薪資發放制度。四、財務規劃。五、期程規劃。六、無障礙措施規劃。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
-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6條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申請創業輔導服務者之經營情形,經發現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者,應輔導其改善,必要時,得終止創業輔導。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將職務再設計相關事項,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於以創新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相關人員,應予獎勵。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指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提供工作分析及功能性體能測驗,並進行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治療、復健及訓練。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6條 申請補助之單位提出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6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16條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一、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二、負責人資料。三、職業訓練師名冊。四…
-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
-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6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屬第三條所定之單位。二、組織及財務健全。三、具訓練執行能力。四、經主管機關評鑑辦理訓練績效優良。
-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6條 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離職原因、工作經驗、失業週數、轉換工作次數及失業給付認定次數等相關資訊,檢視求職人就業歷程。二、針對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
-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設立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三、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四、場地及設施。五、服務項目。六、收退費標準。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