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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4條 …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
  2.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5條 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專門著作審查。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三、品德調查…
  3.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6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
  4.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7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5.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8條 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
  6.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7.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1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8.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2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應依定其任用資格之法律及該法授權訂定之遴選規定辦理後,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9.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3條 …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成…
  10.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11. 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2條 …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12. 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依當時考試規則適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取得各適用職系任用資格者,依原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中華民國八十五…
  13. 考試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14. 考試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2條 依本法任用之法官,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任職務銓敘審定之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依本辦法行之。法官曾任公務年資,依前項規定提敘俸級者,得採計提敘俸級至所任職務本…
  15. 考試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法官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年資,其等級相當之對照,依所附法官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年資,先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附表,對照相當…
  16. 考試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4條 法官曾任下列公務年資,得認定其工作性質相近:一、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二、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年資。三、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講授法律相關科目年資。四、軍法官年資。五、公設辯護人年資。六…
  17. 考試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5條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曾任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繳有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二、曾任中央研究院法學相關研究人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年資,繳有原服…
  18. 監察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3條 下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一、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五、有關公務人…
  19.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0.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2條 本法施行前,經依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法官,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本法施行後,經依本法規定遴選轉任法官之行政、教育、研究人員,依本辦法辦理轉任提敘。
  21.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法官,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合格試署及合格實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仍在職之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及實任法官。所稱行政人員,指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
  22.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4條 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改任:一、原銓敘審定合格者,銓敘審定為合格。二、原銓敘審定合格試署者,銓敘審定為合格試署。三、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前項改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
  23.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5條 各法院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將改任換敘清冊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生效。前項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24.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留職停薪、依法停職、休職之法官,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前項暫不予改任人員由各法院造具暫不改任換敘清冊,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備查。前項暫不改任換敘清冊…
  25.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7條 現職行政人員經法官遴選錄取,離職參加轉任法官職前研習,研習期滿經遴選合格轉任試署法官者,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轉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實授時,再予換敘同…
  26.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8條 教育及研究人員經遴選轉任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俸級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起敘。前項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第一項轉…
  27. 考試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8. 考試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2條 …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所稱轉任人員,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所稱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
  29. 考試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轉任人員依所附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官職等級對照表按下列規定換敘俸級:一、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在擬轉任職務之列等範圍內者,依對照之職等轉任,並依原敘俸級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二、原敘俸級對照之職等未達擬轉任職務最低…
  30. 考試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4條 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