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5條 法規: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5條 各法院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將改任換敘清冊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生效。前項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