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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 200 頁-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共同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二、政府之補助。三、受贈收入。四、共同基金之孳息及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圍如下:一、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二、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9條 …之。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主管機關應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銷、廢止辦法,由主管機…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21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有關智慧創作保護之條約或協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7條 …之理由。六、智慧創作證書號數。七、公告日。第一項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及資訊網路。
- 行政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
- 行政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10條 …報並經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討論後,應將劃設成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辦理前項第三款之會商作業及處理劃設作業產生之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劃設商議小組會商協調,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協調之。前項劃設…
- 行政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第3條 …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當地縣(市)政府舉行前項之公聽會。
- 行政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第5條 部落會議議決結果,應於七日內由鄉(鎮、市)公所提報縣(市)政府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地原住民族議決為否決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修正計畫書內容,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程序重行辦理公告閱覽、公聽會及部落會議。部…
- 行政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資人才之培育。四、客語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五、客語通行語及政府服務客語之規劃、推動及獎勵。六、客語社會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獎勵。七、客語文基礎之建立、普及使用及數位應用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獎勵。八、其他有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
-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3條 …,其範圍如下: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4條 …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四、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五、其他促進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產品或服務、技術、產製流程、行銷通路或其他各類創…
-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5條 …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
-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7條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三、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四、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
- 行政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14條 …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會。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會相關規定及契約辦理。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6條 …議之意見,每四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另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7條 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與發展。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8條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9條 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各級政府予以獎勵。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應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評分之項目。前項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同為…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0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1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2條 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客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等相關…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3條 政府應建立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體系,並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4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5條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6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7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8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