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第16條 法規:客家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6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