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65 / 174 頁- 行政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2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行政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8條 …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 行政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4條 …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人所需補正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5條 …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四、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五、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13條 申請就業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 行政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14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九條規定,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就業金卡或申請延長其有效期間。
- 行政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 …國民(海外)護照或澳門護照,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但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以有效護照查驗入境。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本辦法規定入境前,應填入境登記表,由機場、港口入境查驗單位於其入境查驗時收繳,送內政部…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申請人身分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不予受理;已受理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7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備下列文件:一、入出境申請書。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8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向下列單位申請: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民署申請。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曾未經許可入境。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經常入出臺灣地區者,得核發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單次入出境許可在有效期間內,可入…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擬在臺灣地區從…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2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延長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酌予再延長停留期間: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特殊事故附有證明文件,急須進入臺灣地區,應備具第七條文件,向第八條規定單位申請,由受理單位查核後,逕發給入境證明書。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入境證明書進入臺灣地區,應於入境時向移民署補辦入出境手續後,再行查驗入境…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5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飛航臺灣地區之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香…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7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一、居留申請書。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三、保證書。但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免附之。四、最近五年…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8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向下列單位申請並驗證香港、澳門或海外地區製作之文書: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並核轉移民署辦理。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得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核發或逕向移…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1條 依第二章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條件者,得備第十七條第一項文件,逕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居留期間符合其他居留事由者,得備下列文件,逕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2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現(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經許可入境。(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三)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四)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3條 依第二十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核轉單位轉發申請人。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在…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4條 前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申請延期,自原證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核准效期,以…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5條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為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一年至三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最長為五年;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者,其有效期間,自臺灣地區居留證…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6條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者,仍得申請延期。前項情形…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7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應備入出境申請書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但持用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憑該證入出境。
-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8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居留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一、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所提供之文書無效。三、所提供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