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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4條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三、原地…
  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6條 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用紅色表示之。其編出之土地,應將原地籍圖上之經界線及地籍接合圖幅用紅…
  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7條 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用紅色線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
  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7-1條 前二條因移繪或測繪於各該地段地籍圖之土地,其重編或編定地號應以該地段最後地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之。
  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8條 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因,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前項不符如涉及更正登記,於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資訊有註記必要者,應將註記內…
  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9條 土地複丈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土地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二、土…
  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1條 土地複丈圖之整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線劃銷之。二、變更後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三、合併後再分割者,其分割之經界線與前因合併而劃銷之經界線一致時,應…
  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2條 …複丈時應將其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之實量距離及界標種類繪註於土地複丈圖上,其分界實量之邊長,應以黑色註記於土地複丈圖各界線之內側,其因圖形過小註記有困難者,得在該圖空白處另繪放大之界址示意圖註記之。二、依第二百十條第二項…
  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
  1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4條 …採圖解法複丈者,依下列規定訂正地籍圖:一、分割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銷之。地號以紅…
  1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5條 土地複丈圖應按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永久保管。
  1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6條 數值法複丈時,應準備下列資料:一、錄印本宗土地及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界址點點號、坐標及附近圖根點點號、坐標,並加算方位角及邊長。二、土地面積。三、參考圖。四、地籍調查表。
  1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3條 …複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二、因分割而新增…
  1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5條 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與原宗土地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配賦之。
  1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6條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1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9條 …,無使用執照。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
  1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1條 …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建物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1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7條 …原建物標示變更者,發給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1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9條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
  2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5條 …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左上角或適當位置,並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路名。但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予縮放。前項建號應於公告確定後填寫。
  2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9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文件辦理。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依前二項規…
  2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0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2-3條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及繳送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查對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繳…
  2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95條 …物複丈(包括標示勘查)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後,登記機關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
  25. 行政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地籍總歸戶,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之全部地籍資料予以歸戶。前項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之認定方式如下:一、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26. 行政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地籍資料包括如下:一、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二、地價資料: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日期。三、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指權利人…
  27. 行政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5條 …戶,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應就轄區內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詳細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者,由…
  28. 行政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2條 申請贈與公有土地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應為於日據時期已存在,且申請贈與時,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已依法登記之宗教性質法人。
  29. 行政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3條 本條例施行時為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之公有土地,合於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一、日據時期經移轉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已登記為公有者。二…
  30. 行政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4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內,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之:一、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二、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