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9條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文件辦理。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
- 第281條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辦理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應於領取建物使用執照後,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提供登記機關核對,據以發…
- 第282條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登記機關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 第282-1條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
- 第282-2條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依前項…
- 第282-3條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繪製,並簽…
- 第283條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建…
- 第283-1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測繪,適用本規則中華民…
- 第284條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
- 第285條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
- 第286條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一、公有公用之建物。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三…
- 第287條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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