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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5條 …與之所得。三、固定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信用合作社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信用合作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
  2.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7條 …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五、停止部分業務。六、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七、命令解散。八、其他必要之處置。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逕行處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五款至第八款,應轉請中央主管機關…
  3.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9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4.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5條 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5.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4條 …以抽籤決定之。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合併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者與候補者,但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之專業理事當選人少於規定名額時,應按規定名額,以符合該資格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當選。得…
  6.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如下:一、最低實收股金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且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後,無累積虧損者…
  7.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6條 …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二縣市。二、合併變更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各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一縣市。總社位於同一縣市者,增加緊鄰二縣市。三、五家以上合併變更組織,且股金達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者,其…
  8.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決議及銀行章程之訂立,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其第一次股東會之召集及合併並變更組織之申請,由各社理事會聯名為之。
  9. 行政信託業法 第15條 …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10.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投資前項第一款承銷股票額度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合併計算總數額或總金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第一…
  11.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止之事由、終止程序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十六、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之約定事項。十七、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財產之清算方法與返還之方式及期限。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前項約定條款應由同業公會就非專業投資人得…
  12.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信託業因合併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時,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屬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者,應先經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前項情形,信託業應依本法第三十…
  13.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4條 外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為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得申請設立銀行:一、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者。二、合併或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後,並於一定期間內依法…
  14.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5條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及該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行之全部或一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事宜,並依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
  15.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0條 …之流動準備資產者。三、外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銀行,其資金運用於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
  1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四、營運概況。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六、特別記載事項。符合一定條件之票券金融公司,…
  17.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十一)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
  1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特別記載事項: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
  1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合併,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2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0條 …付機構持有二張以上得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合併計算,且歸戶後總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限額。三、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其交易金額應與該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電子支付帳戶類別之限額。
  2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系統填報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三)每年度應連同境外分支機構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變更資本額。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2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0條 …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
  2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計算之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
  26. 行政銀行法 第44條 …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
  27. 行政銀行法 第58條 銀行之合併或對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申報之事項擬予變更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項合併或變更,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在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
  28. 行政銀行法 第62條 …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但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而未依限完成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前二項接管之程序、接管人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勒令停業之…
  29. 行政銀行法 第62-3條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四、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接管人為維持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受接管銀行負擔,隨時由受接管銀行財產清償之;其必要費用及債務種類,…
  30. 行政銀行法 第62-4條 …定辦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與受接管銀行合併時,除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並適用下列規定:一、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