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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會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國內外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捐款及實物贈與相關事宜。
  4.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6.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7-1條 (刪除)
  7.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10條 授信機構有不當利用保證情事,或本基金會保證能力顯有不足時,經董事會決議,得通知授信機構暫停移送保證案件。本基金會對同一授信金融機構之累積履行保證淨額加計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清償案件之保證金額,達該授信機構移送本基金會累計保證…
  8.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之作業要點,由本基金會另定之。
  9.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 行政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校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12. 行政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校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13. 行政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14. 行政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17. 行政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20.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校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21.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校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22.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23. 行政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海軍陸戰隊學校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海軍陸戰隊學校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26. 行政海軍陸戰隊學校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國防法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8. 行政國防法 第10條 行政院制定國防政策,統合整體國力,督導所屬各機關辦理國防有關事務。
  29. 行政國防法 第11條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應發揮軍政、軍令、軍備專業功能,本於國防之需要,提出國防政策之建議,並制定軍事戰略。
  30. 行政國防法 第12條 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