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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5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6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7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8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59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0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
  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0-1條 …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及定向行動訓練,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
  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1條 …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
  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前項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3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一、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二、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對前項負責人應主動進行查證。現…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5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接受委託安置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定轉介安置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前二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
  1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6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1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7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8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符合設立庇護工場資格者,申請在公共場所設立庇護工場,或申請在國民住宅提供居住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前項保留名額,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規劃興建時,應洽商直轄市…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9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9-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前項勞動合作社之社員全數為視覺功能障礙,並依法經營者,其營業稅稅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課徵。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0條 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一、生活補助費。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三、醫療費用補助。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五、輔具費用補助。六、房…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2條 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3條 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4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
  2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5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6條 …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7條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8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9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前項費用,經…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0條 第七十八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1條 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