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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 200 頁-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業務經營情形、帳冊及庫存,監管海關及稽徵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查核,必要時並予盤存。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2條 …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業務之經營:一、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提貨處辦理提貨。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檢具之文件辦理旅客動線配置,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臨時提貨處。三、未依…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一、經營通關網路許可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二、公司章程影本。三、事業計畫書。四、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階…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財政部對於經營通關網路之申請,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且無妨礙海關或單一窗口系統方便性、經濟性、績效性之虞者,發給籌設同意書:一、網路系統均能符合下列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一)完整性需求:應能配合海關整…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經測試驗證合格者,由財政部發給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自財政部核准時起五年。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之申請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1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照審理結果,財政部應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如經書面審查及通關網路設備測試驗證合格者,並同時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前項申請換照之審理結果…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財政部許可及換發執照。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1條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其費用標準如下: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四千元。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九千元。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2條 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其營運項目如下:一、提供與單一窗口、連線業者、其他通關網路業者事業間電子資料傳輸之轉接。二、電子資料存證服務。三、建立公共資料庫並提供查詢。四、提供海關資料庫查詢轉接服務。五、通關資訊或電腦應用系統之開…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其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營運項目,應報經財政部同意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提供連線業者通關網路業務服務之收費基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申請財政部同意。變更時,亦同。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之網路互連服務,其收費基準應先自行協商;如未能達成協議,得檢送…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之…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仍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前一年度營運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財政部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維持其通關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並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正常運作,必要時,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應儘速通知…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預防勞資糾紛、罷工、怠工及倒閉、歇業、停業等情事之發生,因其發生而影響網路系統之生存及正常運作之虞者,應妥速解決及消除,並及時通知財政部及連線用戶。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前項情事之消弭、解決,必要時,得…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財政部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保密與安全。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為落實保密與安全,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就其保密及安全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定期檢討與改進,並送請財政部查核。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實施檢查、測驗,其有缺失,應予限期改善,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拒絕。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1條 財政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限期改善或限期提出之事項,屆期未完成改善、未依限提出或未依其提出之改善計畫據以改善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運輸業,係指以運輸工具經營國際客貨運送業務並經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9條 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運輸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情形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0條 …二)運輸業之業別(海運業、陸運業或空運業)。(三)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其資本額。(四)負責人之姓名、年齡、國籍及地址。二、運輸工具清表一份,載明運輸工具種類、名稱、執照、性能、載運能量及國籍等。三、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登…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7條 …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