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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4條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期限,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次日起算,以三年為限,期滿前得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管理局應限期通知改善,經管理局專案審查核准後,得再延長三年,總完成…
  2.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5條 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延期或變更計畫,應經管理局核准。管理局得派員至園區事業查驗,如有未依前項計畫經營者,管理局應即通知限期改善。園區事業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管理局…
  3.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6條 園區事業應於廢止投資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並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分公司廢止登記、有限合夥解散登記或向遷入地公司、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有限合夥所在地變更登記;其原自國外…
  4.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所及章程。受託人為信託業者,第一項第五款身分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5.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7條 …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主管機關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應予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以下簡稱許可書);不予許可者,應…
  6.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9條 …,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之同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為受託人自有之應登記或…
  7.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三、貸款計畫之融資業務收入。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五、本基金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8.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三、協助各中央目的…
  9.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有處理之必要時,本基金投資之股權得全部或一部出售,其出售所得收入,應歸入本基金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
  10.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當選為被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被投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理、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規…
  11.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無承受業務機關。二、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或所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集目的不符。三、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四、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
  12.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1條 為考核國營事業經營成效,督促其業務進步發展,特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13.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2條 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成,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4.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3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一、業務經營。二、財務管理。三、生產管理。四、人力資源管理。五、企劃管理。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七、其他。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
  15.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4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配合年度決算辦理。
  16.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5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
  17.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6條 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
  18.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7條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19.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8條 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20.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9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二…
  21.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10條 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
  22.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
  23.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12條 國營事業考成作業及流程應予保密,俟行政院核定考成等第後自動解密。
  24. 行政檔案法 第13條 …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25. 行政檔案法 第28條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26.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3條 前條所稱重要產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其最小投資額度及土地開發規模,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27.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4條 …設法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範圍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離島特殊環境需要,酌予放寬。
  28.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5條 …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後,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政策方向、總量管控、投資計畫合理性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進行審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申請計畫如屬行政院已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29.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6條 …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7條 經行政院核定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事業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實質計畫審查,仍應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