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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 200 頁- 行政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6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6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6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為多數時,當事人不得再各自為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6條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 行政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扣減。
-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三、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三、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 行政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第6條 檢查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之,該標準未列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在職業災害保險費項下支付。
- 行政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人請領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權益,應依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6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如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6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6條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6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6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6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6條 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6-1條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6-2條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56-3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6條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四、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五、投資國內…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6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前項金融機構查詢之必要資料於其使用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
- 行政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行政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主任委員)、執行長(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