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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利師法 第37-4條 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違反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
  2. 行政專利師法 第40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3.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4條 專利師公會辦理本訓練,應擬訂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 行政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4條 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經濟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6. 行政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4條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7. 行政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8. 行政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第4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9.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之申請案及其他相關申請案。前項得以專利電子申請之申請案種類及程式,由專利專責機關於受理申請前三個月公告之。
  10.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條 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但使用人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訊息,實際未完成傳送程序者,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
  11.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1條 使用人為專利電子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一、專利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超過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限制。二、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而依第十三條規定公告。
  12. 行政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4-2條 依前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所為之送達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收受之時間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但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電子傳…
  13. 行政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4條 專利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者。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
  14.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獎助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以委任、委託或委辦法人、團體辦理。
  15. 行政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4條 評選審議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以專利專責機關名義為之。
  16. 行政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或與其證明文件不符。四、應檢附之文件欠缺。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17. 行政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第4條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通知補正。前項補正通知,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接到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18.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4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前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益法人或團體所屬人員,對於職務或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洩漏。
  19.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4條 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
  20.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24條 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亦…
  21.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34條 法院為處理電路布局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22.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4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41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24.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時,應一併繳納登記費,每件新台幣六千元。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不受理前項登記時,應將登記費退還申請人。
  25. 行政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法人、團體或機構登記證書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二、章程影本。三、代表人及常務理(監)事名冊。四、設…
  26.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4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4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8. 行政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4條 受查核公司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簽證。會計師受託查核前項公司財務報表,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年度簽證案件清單,如有依第五條規定受…
  29.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一、姓名或名稱。二、國籍。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五、持股數或出資額。六、其他中央主管…
  30.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指定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得要求其報告業務、資訊安全及資料保護情形,及提供業務經營、財務收支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受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改善相關缺失。受指定機構違反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