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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 79 頁-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5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隔離開關),為防止操作錯誤,應設置足以顯示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指示器等,使操作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僅於無負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6條 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7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9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0條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碍子從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1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但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礙子,不在此限: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2條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3條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4條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一、低壓:六百伏特以…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5條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6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7條 雇主對裝有特高壓用器具及電線之配電盤前面,應設置供操作者用之絕緣台。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8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下表規定:┌────────┬───────────┐││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9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下表規定:┌───────────┬───────────┐││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1條 雇主對於配電盤後面如裝設有高壓器具或電線時,應設適當之通路。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2條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3條 雇主對於開關操作棒,須保持清潔、乾燥及符合國家標準CNS6654同等以上規定之高度絕緣。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4條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下列事項: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理。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5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三、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6條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7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7-1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二、防護具之選擇。三、防護具之使用。四、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六、成效評估及改善。前項呼吸…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8條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9條 雇主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0條 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0-1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1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2條 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3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