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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未及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優先興建者,開發主管機關得徵得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代墊辦理,…
  2.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9條 …源供應或鄰近之道路交通、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五、造地開發完成後得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租用權者。六、造地開發完成後之土地分配比例、處理方法及其預定對價計算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七…
  3.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7-1條 開發人完成造地開發後,應將人工設施及開發區海底地形實測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9條 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5.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0條 …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剩餘土地,依前條規定登記為公有。前項土地分配比例,指依開發成本抵算之等值土地面積;該等值土地面積之區位,開發人有依其開發計畫優先選擇得之權利。第一項…
  6.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1條 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由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管理維護。
  7.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1條 …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8.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9條 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工程計畫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備查。
  9.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7條 …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十二、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十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十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十五、實質設施發展順序。十六、實施機構。十七、其他。
  10.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2條 …、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11.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3條 …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
  12.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8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13.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9條 …項。三、有關個別開發建設事業之協調事項。四、有關籌措區域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協助事項。五、有關實施區域開發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六、其他有關區域建設推行事項。
  14.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並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遷移,而受有損害者。二、既有合法可建築…
  15.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3條 …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後,符合本法規定之建築用地、產業用地、農業設施用地、礦石用地、遊憩用地、交通用地、殯葬用地、宗教用地、能源用地、環保用地、機關用地、文教用地、衛生及福利用地、特定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可建築用地…
  16. 行政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5條 …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三、停止營業:原合法營業之建築物、設施無法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
  1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4條 …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
  1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條 …社會治安。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1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9條 …策略。三、實質再發展概要:(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四、其他應表明事項。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外,並應…
  2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6條 …五、與都市計畫之關係。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21.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51條 …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
  22.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5條 …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
  23.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6條 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或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及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
  24.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3條 因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興修之重要公共設施,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其費用負擔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訂定。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各該主管機關應配…
  25.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
  26.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3條 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雜項執照:一、觀光遊樂業核准之證明文件。但非屬觀光遊樂業者,免檢附。二、圖說:(一)設置場所:1.現況圖:…
  27.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法登記開業之機械遊樂設施製造廠商、機械、電機承裝廠商或營造業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為設置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一、具有承辦同類遊樂設施之經驗或技術。二、對承辦之遊樂設施定有詳細安全保養、修護標準。三、具備安全保養、修護…
  28.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營者應於機械遊樂設施裝置完竣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竣工查驗。查驗合格者,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載明核准使用期限;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經營者應於領得合格證明書後六個月內,檢同第七…
  29.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8條 機械遊樂設施應由經營者所置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30.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機械遊樂設施之定期安全檢查申報期限及實施檢查期間,通知經營者委託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電機技師、機械技師,或檢查機構、團體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除另有規定外,安全檢查及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