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母法 第四章 建設與管制 第22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未及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優先興建者,開發主管機關得徵得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代墊辦理,再由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歸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