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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1條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零售者。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2條 凡於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地區向農民購買農產品者,應攜帶販運商許可證;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查閱之。前項販運商許可證,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領。但不得限制人數。農產品販運商申領販運商許可證之程序、應備具之條件、資本額標…
  3.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3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確保貨源,得視事實需要,辦理契約供應、保價運銷、融通資金及其他適當措施。
  4.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4條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5.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5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交易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為之。供應人得指定最低成交價格。
  6.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6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批發之農產品,應由供應人辦理分級包裝為原則;其未分級包裝者,得由市場代為之,費用在貨款內扣還。農產品之分級包裝標準、定期檢查、獎勵改進及包裝容器購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7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得分向供應人及承銷人收取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8.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8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9.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9條 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如兼營其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業務及會計應各自獨立,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
  10.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0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將本場及其他重要市場之當日交易價格及數量,於市場內明顯處公告之。
  11.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1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經營許可證。
  12.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2條 凡銷售農產品之零售市場,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13.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3條 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地區,農民或農民團體得與零售商、零售商團體訂定契約,供應其所需要之農產品。
  14.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4條 …配合產銷,促進售價及利潤之合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產品零售交易應予輔導管理。
  15.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5條 …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6.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指定農產品時,並得就其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立原則、業務項目及有關事項併予指定公告之。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農產品交易,指農產品批發及零批交易。
  18.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農產品之交易,包括農產品自生產至消費過程中之批發、零批及零售交易在內。
  19.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壟斷、操縱價格,指單獨或聯合以購存過量之農產品或以不正當之交易運作,妨害市場供需平衡或合理價格形成而言。所稱變更質量,指對農產品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而言。
  20.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七條第二項自行辦理共同運銷,貨源以其直接生產者為限;必要時農產品批發市場得請其提出當地農民團體簽證或出具之農產品生產面積及數量之證明。
  21.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意外損失,指農產品於共同運銷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失。
  22.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0-1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集貨場,指農產品之集結、整理及分級包裝場所。
  23.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在縣(市)區域內設立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依下列原則行之。但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設或與鄰區合併設立之:一、果菜市場以每鄉(鎮、市、區)各設一處。二、家畜(肉品)、家禽市場以每縣(市)各設一…
  24.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項目如下: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批發交易及有關業務。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羊等家畜類批發交易、屠宰及有關業務。三、家禽市場:雞、鴨、鵝等家禽類批發交易、屠宰及有關業務。四、魚市場:漁產品類…
  25.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立,應就下列事項妥予規劃:一、市場設置地點、面積及業務區域。二、市場新建、擴建、改建或合併計畫目標。三、市場基本及附屬設施種類、規模及配置基準。四、市場公害防治設施基準。五、市場經營、管理及資金運用目標…
  26.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之農產品者為限。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27.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如有結餘,除股息外,應以之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不得移作他用。
  28.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土地,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不得租用私有土地。
  29.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量。二、其為農業企業機構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農產品生產者,應備置農產品生產登記簿,載明生產之農產品名稱、供應市場及供應數量。三、其為販運商者,應備置農產品進、出貨登記簿,載明貨品名稱、數量及貨源或去處。四、…
  30.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農民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農產品之直接零售者,以能證明其為自行生產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