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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 172 頁-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一、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
-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標售土地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之權利義務。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序。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條 第三編土地複丈及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之業務,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辦理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9條 地籍調查,係就土地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所有權人之姓名、住所及有無土地他項權利設定、建築改良物登記等,查註於地籍調查表內。前項所有權人之土地界址,應於地籍調查表內繪製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量之依據。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1條 …區)為實施區域。同一鄉(鎮、市、區)得參酌自然界、顯明地界、土地面積、號數及使用狀況,劃分為若干段,段內得設小段。原有段界不宜於地籍管理者,得依前項規定調整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2條 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前項調查情形應作成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3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之點,自行設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未能完成指界者,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參酌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協助指界結果經土…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4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5條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前項共有土地為公寓大…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6條 因法律行為或依法院判決、拍賣而取得之土地,尚未登記完畢者,權利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敘明理由,檢附申請登記收件收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到場指界。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7條 土地所有權人住所遷移,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未到場指界者,應在地籍調查表內註明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7條 …坐標須展開於原圖紙上,其點位誤差應在圖上零點二毫米以內。一宗土地之相鄰界點,應連接成界址線。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73條 地段圖應繪明本號地之地籍線及相鄰土地之界址。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74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宗地過大者,得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5條 …整理及造冊。六、繪製公告圖。七、公告通知。八、異議處理。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十、複(繪)製地籍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7條 …市)主管機關應將重測地區之範圍繪具圖說,連同應行注意事項,在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公布。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8條 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應另設地籍調查表,記明其四至、鄰地地號、使用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前項未登記土地測量編號後,應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1條 …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戶地測量時,補辦地籍調查。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2條 現有界址曲折者,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檢具協議書,協議截彎取直。但以土地使用性質相同者為限。前項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但設定之他項權利內容完全一致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3條 同一段內二宗以上相連之土地,其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前項部分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但設定之他項權利內容完全一致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4-1條 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以其指認之界址施測。占用未登記土地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二、…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6條 …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辦地籍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一、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6-2條 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8條 …、段區域調整清冊。二、合併清冊。三、重測結果清冊。四、未登記土地清冊。前項第三款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第一項各種清冊應各造三份,經核對有關圖表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備供公告閱覽及登記之用。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9條 …、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重測結果即屬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0-1條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之結果為準者,得予受理外,應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受理。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1條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1-1條 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申請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者,應由權利關係人出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時,同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