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一編 總則 第7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