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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足率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性之說明。六、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七、該公司加計本次投資後之雙重槓桿比率及已投資事業明細表。八、資金來源明細。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並應檢附還款來源、償債計畫及其對資本及財務…
  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足率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性之說明。十、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十一、該公司加計本次投資後之雙重槓桿比率及已投資事業明細表。十二、資金來源明細。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並應檢附還款來源、償債計畫及其對資本及…
  3.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備供查核。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銀行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4.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銀行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銀行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
  5.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2.指定透…
  6.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一致。個體財務報表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7.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銀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8.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1條 銀行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9.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2條 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10.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3條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準用本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除前項規定外,相關決議、通知或公告及其股東與債權人權益保障等程序,外…
  12.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4條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應於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
  13.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5條 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應附具下列書件:一、依第三條規定準用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書件或相當書件,其中外國金融機構應附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認證書。二、設立與營業許可或營業執…
  14.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6條 外國金融機構於申請合併許可時,應同時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信託業法等有關法令申請設立及營業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及取得營業執照,始得營業。外國金融機構除合併契約另有約定外,繼受本國消滅機構之業務及資產負…
  1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
  1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1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1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O)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格式P)、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1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2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1條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
  2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2條 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22.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性銀行業務之經驗。五、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及總行對其海外分行具有合併監理及管理能力。經母國金融主管機關核可前來我國設立分行並同意與我國主管機關合作分擔銀行合併監督管理義務。六、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銀行健全經營業務之虞。外國銀行…
  23.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分行之文件。七、母國金融主管機關所出具願與我國合作分擔該銀行合併監督管理義務及證明該銀行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八、總行為提供我國境內分行必要(緊急)之流動性及財務支援之承諾內容。九、擬指派擔任在我國境內分行經理人履歷及相關…
  24.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決算後淨值。但外國銀行分行當年度有營運資金匯入、盈餘匯出或因合併致淨值變動者,應併入外國銀行分行前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並取得會計師核閱報告後計算之。
  25.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分行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其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併同總行年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於其所在地之日…
  26.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3條 …決算後淨值。但外國銀行分行當年度有營運資金匯入、盈餘匯出或因合併致淨值變動者,應併入外國銀行分行前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並取得會計師核閱報告後計算之。
  27.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或百分之十以上之資本變更。六、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七、在我國之重大股權投資案件。八、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九、發生重大訴訟案件。十、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十一、母…
  2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以下簡稱集團資本適足率):指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除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二、集團合格資本淨額: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與依其持股比率計算各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之合…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條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8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下列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並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一、金融控股公司。二、具有第四條第一款之控制性持股,並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