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1條 法規: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