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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 200 頁-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六、工會團…
-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6條 訓練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訓練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二、職業訓練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三、職業訓練輔助措施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四、職業訓練發展模式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督導。五、職業訓…
-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一、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二、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三、受理訴願案件審議作業之處理。四、相關業務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案件之會辦。五、相關業務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二、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三、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四、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查核及督導。五、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輔導、運用及評鑑。六、工會團…
-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6條 勞動關係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僱傭關係之研究。二、勞資關係之研究。三、職場平權之研究。四、勞動條件及基準之研究。五、勞工保險制度之研究。六、勞工退休制度之研究。七、勞動教育及福利之研究。八、職業災害保護及重建之研究。九…
- 行政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 行政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
-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
-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6條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
-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6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一、已清償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二、提供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但以勞工得向法…
-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工會名稱應以我國文字登記,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企業工會名稱,應標明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名稱。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工會會員經常會費之繳納,得由雇主按同意代扣之全體會員當月工資總額統一扣繳轉交工會,或由會員自行申報當月工資,並按月計算繳納。工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得於章程中自行訂定入會費或經常會費收費分級表。
-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議決其屆次之起算,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之當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經議決屆次重新起算之工會,其理事長任期重新起算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
- 行政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6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6條 勞動契約以有永續性之勞動關係為目的者,得約定一個月以內為試驗期間,於該期間內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解約。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16條 勞動報酬額依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定之。前項報酬額,不得少於當地主管官署所宣告之最低工資。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26條 勞動報酬以期間定者,於期滿時給付之。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勞動者於每月末得請求與其勞動期間相當部分之報酬。件工勞動者繼續勞動在半個月以上時,每半個月得請求與其勞動相當部分之報酬。
-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3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雇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時。二、勞動者與雇方同住而為放浪之生活,經雇方警告仍不悔改時。三、勞動者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時。四、…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6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勞方,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仲裁者,以工會為限。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6條 遴聘之仲裁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二、不具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所定資格之一。三、有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四、拒絕依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迴避。仲裁委員…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6條 仲裁委員會之仲裁判斷不能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逾半數或逾四分之三者,仲裁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三項規定申請交付仲裁者,程序視為終結。但當事人雙方得合意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另行仲裁:(一)選定獨任…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年齡及性別。二、學歷及經歷。三、現任職務。四、專長。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六、遴聘日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每年度辦理調解人評量,其項目如下:一、參與第十五條研習,並取得證明。二、符合第十八條之說明義務。三、符合第十九條調解人適用規定。四、符合第二十三條應遵循調查程序。五、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調解紀錄內…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6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費用。
- 行政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