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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3條 …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事由者。二、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創始機構及其負責人。三、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負責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四、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監督機構及其負責人。五、資產證券化…
  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4條 …務,並負忠實義務。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負賠償之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
  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0條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
  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3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及下列文件,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一、資產證券化計畫。二、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三、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公司章程…
  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4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受讓時期。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
  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5條 資產基礎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表明其為資產基礎證券之文字。二、發行日及到期日。三、發行總金額。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
  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7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8條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有受領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之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權利。監督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利益,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使權限及履行義務,並負忠實義務。監督機構得以…
  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9條 監督機構、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或特殊目的公司,得為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召集同次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前項會議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並以監督機構所指派之代表…
  1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0條 特殊目的公司受讓之資產價值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有人利益之虞者,監督機構應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
  1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1條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除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借入款項外,有優先於特殊目的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不同種類及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
  1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2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持有人所持有之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三、資產基礎證券之編號。四、資產基礎證券取得之年、月、日。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
  1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3條 特殊目的公司於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受讓期間內,辦理資產之移轉手續,不得有拖延或虛偽之行為。前項資產之移轉,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創始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資產移轉,…
  1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4條 特殊目的公司除所受讓之資產為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信託受益權外,應將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委任或信託服務機構代為處理。服務機構應將前項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其債權人對該資產不得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服務機…
  1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5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1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6條 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1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7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
  1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8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1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9條 …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2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0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不得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為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
  2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1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按資產證券化計畫,就不同種類或期間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條件,分別設置帳簿,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情形作成紀錄,計算其損益及分配金額,並應定期就受讓資產之帳面餘額、已收回之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
  2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2條 …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送交監督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其適用範圍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特殊目的公司向特定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者,應依投資說明書之規定,向…
  2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3條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檢具書面理由,請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閱覽、影印或抄錄其依前…
  2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6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2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7條 …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2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8條 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2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2條 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機構依本條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
  2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3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
  2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4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3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5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就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檢查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創始機構、服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