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3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 › 第七節 資產之移轉與管理 第83條 特殊目的公司於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受讓期間內,辦理資產之移轉手續,不得有拖延或虛偽之行為。前項資產之移轉,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創始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資產移轉,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取得讓與資產之對價者,推定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有償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