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持有人所持有之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三、資產基礎證券之編號。四、資產基礎證券取得之年、月、日。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