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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0條 …情節較輕。六、因過失而致船舶發生故障、延誤船期或船舶、旅客、貨物遭受損害。七、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災害損失。八、對於船舶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善,或因疏忽職務而致損害。九、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其情節較重。
  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3條 船員私運貨物或非法使人入出國者,按其次數及情節輕重處分如下:一、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且其私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之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處分確定者,第一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第二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
  3.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0條 …航日記簿。四、航空器無線電台執照。五、載客時乘客名單。六、載貨物及郵件時,貨物及郵件清單。
  4.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4條 …救護傷患或有安全問題上之理由,不得將航空器上人員或所載行李、貨物撤離該航空器,航空器機長並應於降落後立即就近向有關機關報告。前項航空器如能在短時停留後恢復飛航者,應以原裝載之客、貨、郵件飛航至指定之國際航空站。第一項撤離…
  5.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值機員。十三、油輪及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十四、油輪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十五、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十六、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十七、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進階訓練。十八、客船訓…
  6.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一、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以經營第三航權及第四航權為限。但依平等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貨運包機有特殊理由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者,不在…
  7.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況之一時應仍視為圍蔽艙間:(一)該艙間設有棚架或其他用以固定貨物或物料之裝置者。(二)各開口設有任何關閉裝置者。(三)在結構上各開口有關閉之可能性者。十六、乘客:指在船上不屬於船長、船員或其他受僱以任何職務從事該船作業之…
  8.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12條 …材料建造之船舶,應量計至船殼板之外側或結構圍板之內側。在量計貨物艙間之體積時,有關空間內裝置之絕熱、夾條板與墊材不予量計。但船舶具有永久獨立貨艙櫃構造者,如液化氣體艙櫃,在量計其貨物艙間體積時,則應量計其艙櫃之周界,並不…
  9.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1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貨物艙間,其體積應分上甲板以下及上甲板以上兩部分逐艙量計之。
  10.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應依各該艙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等分點,並自後端橫隔艙壁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再求各分長點上貨物艙間之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
  11.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應包括左列兩部分之面積:一、舷邊上甲板下緣以下部分:有二重底板者自二重底板上緣,無二重底板者自龍骨板上緣,向上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深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深點,並自下端起依…
  12.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4條 上甲板以上各貨物艙間包括各貨艙艙口體積之量計,得以其平均之長、寬、深相乘之。
  13.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5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
  14. 行政船舶丈量規則 第39條 …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俟第…
  1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十四、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有關勞務之…
  1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38條 …二、航空器適航證書。三、飛航日記簿。四、載客時乘客名單。五、貨物及郵件清單。六、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民航局得依航空器分類及作業特性,公告一定之航空器於飛航時,無需具備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文書。機長於起飛前,應確認航空器已…
  1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條 …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
  1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2條 …用航空運輸業應訂定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於其作業之航空站擬訂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航空警察局核定…
  1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3條 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未經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者,不得進入航空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條約、協定及國際公約規定,不需安全檢查。二、由保安控管人依核定之航空保安計畫實施保安控管之貨物。三、其他經…
  2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之保安措施、保安控管人之申請程序、戒護與被戒護人、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之資…
  2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3條 航空函件及航空郵政包裹運費應低於一般航空貨物運價。
  2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1條 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
  2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
  2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1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2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3條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2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1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
  2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條 …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經營人、飛行場經營人、管理人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
  2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2條 …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達三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2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4條 …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
  3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7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一、未經核准,將停…